青海省出台省级生态环保责任清单
近日,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责任清单》明确了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构建了内容完善、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任,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责任清单》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在已制定印发的《青海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原有《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和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部署,对照机构改革后各有关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职责、权责清单,全面梳理甄别各部门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点围绕关键领域、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明确了各部门(单位)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将省级51个相关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清单方式进行全面规范固化、逐条列出,有效避免了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模糊等现象,确保履责有依据、监督有抓手、追责有方向,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能够更好地落地落实。
《责任清单》的印发实施,进一步厘清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边界,为更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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