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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管局:10种情形可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2-08-09 08:43:00来源: 北京日报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以来,市市场监管局推进“柔性监管”,于5月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规定了10种可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截至6月底,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已作出不予处罚决定2520件,免罚总额达9000余万元。

  针对大量中小微企业在迅速发展中因为法律意识不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探索实施柔性执法方式。今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不予强制清单》共计12项,涉及商标、广告、企业监督管理、计量、专利、价格、食品等7个业务领域。其中,按照清单规定,10种情形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也根据各业务领域执法情况,确定了部分领域不能适用的特殊情形。如: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如经营活动涉及许可事项且未取得许可的,不属于可以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需根据违法事实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责编: 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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