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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今起施行 西藏如何推动落实 专家权威解答

发布时间:2023-09-01 09:08:00来源: 西藏商报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正式施行。那么,制定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基本原则是什么?此外,这部法律对西藏生态保护工作开展提出了哪些要求?下一步,西藏又将如何推动这部法律落细落实?近日,围绕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西藏自治区人大农业农村和环境资源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处处长、一级调研员穆治霖。

  紧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这一主线作出制度安排

  穆治霖介绍,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强生态风险防控的客观要求,是解决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特殊问题、回应青藏高原人民群众新期待的现实需要,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起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对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穆治霖说,法律条款紧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这一主线,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围绕统筹生态安全布局、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应对气候变化和防控生态风险、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等作出制度安排。概括来讲,法律明确了适用范围,确立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健全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管理体制,统筹生态安全布局,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强化生态风险防控,完善保障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如何平衡

  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

  穆治霖表示,作为我国第一部从国家层面立法规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专门法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是坚持生态保护第一。保护是第一位的,是基本前提和刚性约束。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并不是不要发展,而是要坚持在高水平保护中促进高质量发展,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高水平保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主体内容都是生态保护修复,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具体条文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是突出统筹生态安全布局。青藏高原涉及6省(区),面积达到258万平方公里,不同地区在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碳固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差异很大。法律明确国家统筹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建立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质量与稳定性提升。

  三是突出生态保护修复。青藏高原是我国最大的生态脆弱区,自我维持和恢复能力差,受气候变化和人为活动影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依旧非常突出。法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加强对青藏高原水源涵养区的雪山冰川、河流湖泊、高寒草甸、湿地荒漠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同时,加强青藏高原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对青藏高原珍稀濒危和区域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以增强青藏高原的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四是强化生态风险防控。近50年来,青藏高原是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最大的地区,未来也仍将保持着增暖趋势,气候与生态环境灾害复合风险加大。为此,法律单列一章“生态风险防控”,明确了建立健全气候变化监测评估制度,并有针对性地对自然灾害、冰川冻土消融、外来物种入侵等风险规定了一些监测防控措施,同时加强青藏高原重大工程建设对生态地质环境影响的监测和评估。

  五是科学促进生态产业发展。青藏高原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法律立足青藏高原特有资源禀赋,明确构建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产业布局,严格矿山开发准入要求,严禁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项目,支持和推动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特色农牧业、绿色能源等青藏高原特色生态产业发展,打通“冰天雪地”向“金山银山”的转化通道。

  青藏高原分布有独特的高寒生态系统与动植物物种,是具有全球意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热点区。同时,青藏高原旅游、山地资源丰富,旅游和山地户外运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穆治霖指出,围绕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分别作出了相应制度规定。

  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

  实现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

  在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法律明确,在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同时,要求开展野生动植物物种调查,加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和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对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实行重点保护,完善相关名录制度。此外,法律对健全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救护和迁地保护、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重大工程建设对自然生态系统与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加强对青藏高原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作出规定。

  在旅游、山地等户外运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符合区域生态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管控和规范要求;禁止破坏自然景观和草原植被、猎捕和采集野生动植物;应当自行带走产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等。在法律责任方面,法律提出,在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和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破坏自然景观和草原植被或者猎捕、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西藏将如何推动落实?

  穆治霖介绍,法律第二条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法中所规定的涉及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等内容,需要西藏全区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作为青藏高原的主体,在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作用,承担着重大的历史使命。穆治霖告诉记者,法律通过后,全区上下迅速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形成了学习宣传法律的热潮。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称为《规定》),并于今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9月1日起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同步施行。

  《决定》重点从立法、执法、监督、司法、普法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确保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在西藏落实落地。一是坚持系统观念。把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与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结合起来,着力构建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安全体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实现更高水平的保护。二是推动立法衔接。抓紧研究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办法,及时全面梳理西藏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需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工作,积极探索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领域协同立法,协同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治建设。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和完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规划体系;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绩效评价考核及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落实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等责任;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生态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建立表彰和奖励机制,对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四是强化依法监督。从2024年开始,县级以上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定期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完善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确保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五是突出司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案件办理、公益诉讼司法衔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司法协作。六是形成普法合力。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八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纳入普法规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建立普法责任制,完善以案释法制度等。

  穆治霖介绍,下一步,西藏将与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关于“着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努力做到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战略部署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贯彻落实结合起来,加大学法普法力度,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在出台《决定》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办法》以及《西藏自治区冰川资源保护条例》等,在总结拉萨等4市同步颁布雅鲁藏布江保护条例经验基础上继续探索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同立法,依法监督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法律制度要求、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持续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西藏行活动,坚持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雪域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责编: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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