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观察】这部法律为守护高原“生态绿”亮剑赋能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把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从国家层面立法规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专门法律,也是我国在特定流域区域法治建设领域的又一重要成果。该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最大化释放国家战略、政策与法律的协同效应,为守护青藏高原的生灵草木和万水千山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回望这部法律规划出台的历程,针对高原生态进行专门立法的现实迫切与严谨科学就凸显了出来。2021年7月,《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案》经审议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工作加快推进;2022年1月,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工作专班第一次会议成功召开;202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座谈会,数易其稿后形成了法律草案文本;2022年8月,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亮相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4月,《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在三次审议之后正式通过。
七章六十三条的内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亮点频频。该法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和特殊问题,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作出了一系列有效规定。总体上看,该法的内容特点包括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突出统筹生态安全布局,突出生态保护修复,强化生态风险防控,科学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等方面。相关的规章条例不仅有利于加强青藏高原的生物多样性,也针对雪山冰川冻土等提出特殊性保护要求,与时俱进地强化旅游、山地户外运动中的生态保护。
高原生态系统美丽而脆弱,它的生命力离不开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联,只有把整体的生态关注和保护工作做好,生态系统才能长效安稳地发展下去。《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提出,“国家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工作,审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跨区域的生态保护能够促进地域之间的优势互补和资源整合,无论是青海、西藏联合建立生态环境公益司法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还是西藏推动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一体化联动执法司法,都体现了国家立法保护所强调的整体性思维。
针对特定区域或流域专门立法,也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趋势。《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与《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一起,逐步织密织牢了生态保护的“法治网”。该法强调的“生态保护第一”,就是坚持在发展中强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很好地贯彻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将进一步推动青藏高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出台实施,将有助于平衡人类活动与高原保护,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中国西藏网 文/王妍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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