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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法院:服务生态文明高地建设 当好生态环保司法卫士

发布时间:2023-09-12 10:20:00来源: 西藏法制报

  2023年8月15日为首个“全国生态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近年来,全区法院严格执行刑法、民法典、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积极提升生态环境审判效能,筑牢“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环境更美好”的生态司法屏障,切实当好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卫士。

  有效遏制生态环境刑事犯罪

  记者从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长期以来,非法采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在西藏比较突出。2018年8月,被告旦某、扎某甲、扎某乙、嘎某四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先后两次在某县国家级二级公益林地采伐桦木141棵,林木蓄积2.1立方米。法院判决四名被告在三年内共同承担补植树木282棵,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区首例无证采伐国家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以补植树木的裁判方式,判令四名被告栽种其砍伐的2倍树木,将破坏生态者转变成修复生态者,实现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622件,审结577件,结案率97.6%。其中,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55件,判处罚金共计610余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90余万元,没收盗伐林木2321棵、总蓄积5271余立方米;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及涉生态工程、清洁能源工程建设民事纠纷案件共211件,诉讼总标的 17.82亿元;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38件,582余亩土地恢复原有用途;审结公益诉讼案件69件,共判令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人赔偿各类自然资源价值损失175万余元,补种苗木3700余株,劳务代偿管护林木、巡山保护野生动物累计时长60个月,有效修复恢复生态环境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过多年努力,西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呈现相互促进良好态势。

  遵循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规律

  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赵晓联介绍,环境资源案件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类型,西藏环境司法审判案件主要涉及野生动物、林木、土地、矿产等方面。

  针对环境保护司法审判的突出问题,全区法院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和“遏制违法与修复生态”并重方针,聚焦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运用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经济制裁手段,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增强威慑力。

  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认罪认罚和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补种复绿、义务劳动的50余名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人依法判处缓刑,引导犯罪人及时采取措施,积极修复生态环境;高效审理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涉耕地、林地等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规范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行为,维护经济可持续发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化解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全区各级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协作机制10余个,确保各部门职责有机衔接,工作协调联动。

  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效果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索娜吉表示,下一步,全区法院将以首个“全国生态日”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区党委十届三、四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决定》,继续扛牢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政治责任,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调处化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工程和清洁能源工程建设、生态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修复等矛盾纠纷,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着眼建立多元共治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网,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农牧水利等部门良性互动,完善运用好现有协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办理环境资源案件协同联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环境资源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协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将环境资源问题和矛盾化解在源头。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拉萨、山南等三级法院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涉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矛盾纠纷源头防控、前端化解、综合治理,以优质高效司法服务推动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顺利高效实施,造福全区人民。

  此外,针对全区涉野生动物和林木犯罪较多问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创新裁判方式,加强调研指导,提升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效果。通过以上多项举措,不断增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守护力、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司法保障力、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需求的司法供给力。

(责编:陈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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