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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活动

发布时间:2023-07-28 09:44:00来源: 西藏商报

  西藏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生态战略地位极为重要。近年来,西藏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打击、监督、保护、预防等手段,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为一体的生态检察新模式。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21年以来,西藏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53件114人,批准逮捕32件73人,不批准逮捕18件35人;受理审查起诉119件289人,起诉85件194人,不起诉20件64人。

  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分析

  青藏高原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也是世界珍稀野生动物、植物生存繁衍栖息地和生物物种多样的起源地。西藏的生物多样性不仅对于其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世界物种资源的保存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是由于西藏独特的地质历史,复杂的生活空间和丰富的生物世界,使之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活跃的物种分化中心之一。青藏高原生态脆弱敏感,一旦破坏,修复难度非常大,需要特别予以保护。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主要对象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类型有污染环境、动物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植物资源等五大类。据自治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旭东介绍,自治区检察院对2021年以来西藏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分析,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主要集中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受理审查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主要集中在危害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罪、盗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

  发布生态领域类犯罪典型案例

  今年,西藏发布4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次某等三人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案经过如下: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次某、向某、扎某电话相约外出打猎,三被告人分成两组在林区附近寻找猎物。次某与向某携带各自的气枪深入林区内寻找猎物,扎某则携带父亲遗留的小口径步枪至河对面的山头寻找猎物。扎某射杀到1只赤斑羚。次某则先后猎杀了7只血雉,向某先后几次与次某合围猎物时都未能击中,便在休息处烧茶等待次某和扎某。三被告人在停车休息处会合后,便将猎杀到的赤斑羚及血雉进行分配,三被告人将分配后所剩的猎物残肢装进袋子内。后乘车返回县城途中,次某将赤斑羚皮和其它内脏扔到河里,后扎某下车取走自己的步枪及猎物回家。向某与次某开车行至边境派出所检查点时,被边境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收缴了放置在车内的枪支及各种子弹,赤斑羚残肢和血雉死体,同时民警还在次某携带的袋子内发现1支未组装的小口径步枪。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杀的赤斑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血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察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察隅县公安局对次某、向某、扎某三被告人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起诉。察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1日,察隅县人民检察院对次某、向某、扎某以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得到法院的支持。

  王旭东说:“除此之外,西藏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服务保障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发布了丁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巴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陈某等四人非法采矿案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类犯罪典型案例,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和生态保护理念养成,彰显检察担当。”

  探索完善生态领域协作配合机制

  “西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守护生态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特别是危害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活动。”王旭东表示,下一步,西藏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探索适合西藏生态环境领域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纵向、横向之间的联络与配合,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同生态环境保护局、林业局等单位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相关案件、线索在各部门之间能够有序流转和依法处理。依托“两法衔接”机制,深挖立案监督线索,持续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机制,提高侦查监督率,以有力配合、更实监督促侦查办案质量提升,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注重将办案工作延伸至行业领域,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结合常态化扫黑除恶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工作,对涉及自然资源重点行业领域案件进行排查,以制发有时效性、针对性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全力为保护好西藏的江河、湖泊、冰川、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态资源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责编:陈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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