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建立“林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
为全面落实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林长制改革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办公室和林长制各成员单位统筹协调作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近日,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与昌都市林长办、昌都市公安局共同签订《关于建立昌都市“林长+检察长+警长”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同守护藏东大地“生态绿”。
《意见》指出,通过全面实施“林长+检察长+警长”协作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执法工作合力,实现协作办案,高效率执法,严厉打击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林草种子、古树名木等涉林涉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灾害防控,强化湿地资源、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保护力度,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
《意见》明确,按照分级设立、逐级负责的原则,设立“林长+检察长+警长”工作体系,保障“林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顺畅运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林长制工作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因履行职责提起的民事诉讼、涉及林草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等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依法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支持、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在林草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草部门建立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研判、情报会商,确保信息高效共享、保持一致;林草部门在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管理中,对发现的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办协调、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发现成员单位未依法履职的,及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林长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定期对工作过程中侦办的涉林典型案例进行总结,以案释法,教育群众守法敬法,形成震慑,保护林草湿地资源生态安全。
“建立‘林长+检察长+警长’协作工作机制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部署的重要实践,是立足检察职能、切实做好检察监督的积极探索。”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昌都市检察机关将全面推行“林长+检察长+警长”协作工作机制,准确把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最佳契合点,依法能动履职,与公安机关、林长制各成员单位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推动构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共享共治新格局,切实保护好藏东大地生灵草木、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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