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家具拟分区管理分级处置
原标题:城市家具拟分区管理分级处置
快递柜阻车桩等新兴设施首次纳入规范
城市家具如何设置管理将有新规范。由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编制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近日征求意见,首次对城市家具提出“分区管理”“分级处置”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家具应按重要功能区域、重点城市街区、一般区域进行分区管理。对于城市家具出现的问题,将根据其影响程度,分特急、紧急、一般三个级别分级处置。
严控数量减少占用公共空间
针对城市家具应如何设计、设置,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家具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城市家具还应与周边道路、市政设施、建筑和绿化等统筹布局、协调统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聚焦“一老一小”,城市家具设置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使用需求,开展无障碍设计。
同时,城市家具不可随意设置,应严格控制数量,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设置城市家具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居住、采光、通风、通行;不得损害植物生长;不得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和其他污染;不得产生架空线;不得侵占盲道、消防通道、斑马线,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设置城市家具还应严格避让古树名木,在古树保护范围内严禁设置城市家具。
为避免城市家具“堵路”,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置城市家具后,各级道路的人行道要保证行人有效通行,不得影响消防救护和安全疏散。以城市道路以下等级的街巷、胡同等道路为例,有机动车通行的,城市家具设置后,供行人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5米;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集中路段,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4米。
“一般”问题7日内完成处置
城市家具既要设好,也要管好。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家具应由城市家具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由城市家具产权单位或养护单位负责维护管养,并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更换城市家具时,原有设施应及时拆除,避免出现功能重复、设置杂乱的情况。
城市家具应按照重要功能区域、重点城市街区和一般区域进行分区管理。对于其出现的问题,根据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市容环境等的影响程度,分为特急、紧急、一般三个级别进行处置。
其中,“特急”指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及重要功能区域城市家具问题,应在发现后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2小时内完成处置。“紧急”问题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完成处置。对于“一般”问题,清洗粉饰等简单易处置的问题应在发现后3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置;其他问题应在发现后7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置。
规范新兴城市家具设置
除交通护栏、公交候车亭、座椅等设施外,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近年设置在街头的快递柜、电动自行车充电柜、阻车桩等新兴城市家具也纳入规范。
征求意见稿提出,快递柜和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桩)在进行位置选择时,应优先设置在居住小区、建筑前区内。其中,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桩)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或建筑物雨水管口等附近,宜靠近消防站、消火栓或水源;不应占用人行通道、盲道、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等位置。
阻车桩也不能“想设就设”。临墙处、有线杆等处,已设绿化带、人行护栏的人行道,不应设置阻车桩。阻车桩的设置不得妨碍无障碍通行;不得侵占盲道、非机动车道;距离人行道路缘石及盲道边缘不得小于0.25米。
对于街头常见的电箱,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小型化、隐形化、景观化的“三化”要求和“多箱合一”设置要求。强弱电箱应最大限度减少外观尺寸和占用面积,必要时可采用异形设备。箱体可通过迁移入建筑物、绿化设施带,实现隐形化;可考虑与邻近建筑同色喷刷。在特色街区的电箱,可采用与整体背景相近的色彩或外装饰,弱化箱体的视觉冲击。
名词解释
城市家具
城市家具主要指在城市道路中,为公众户外活动和城市管理服务的各类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将城市家具分为护栏类、箱柜类、杆体类、标牌类、亭站类、其他类共6大类27小类。
原标题:城市家具拟分区管理分级处置
快递柜阻车桩等新兴设施首次纳入规范
城市家具如何设置管理将有新规范。由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编制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近日征求意见,首次对城市家具提出“分区管理”“分级处置”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家具应按重要功能区域、重点城市街区、一般区域进行分区管理。对于城市家具出现的问题,将根据其影响程度,分特急、紧急、一般三个级别分级处置。
严控数量减少占用公共空间
针对城市家具应如何设计、设置,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家具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城市家具还应与周边道路、市政设施、建筑和绿化等统筹布局、协调统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聚焦“一老一小”,城市家具设置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使用需求,开展无障碍设计。
同时,城市家具不可随意设置,应严格控制数量,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设置城市家具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居住、采光、通风、通行;不得损害植物生长;不得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和其他污染;不得产生架空线;不得侵占盲道、消防通道、斑马线,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设置城市家具还应严格避让古树名木,在古树保护范围内严禁设置城市家具。
为避免城市家具“堵路”,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置城市家具后,各级道路的人行道要保证行人有效通行,不得影响消防救护和安全疏散。以城市道路以下等级的街巷、胡同等道路为例,有机动车通行的,城市家具设置后,供行人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5米;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集中路段,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4米。
“一般”问题7日内完成处置
城市家具既要设好,也要管好。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家具应由城市家具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由城市家具产权单位或养护单位负责维护管养,并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更换城市家具时,原有设施应及时拆除,避免出现功能重复、设置杂乱的情况。
城市家具应按照重要功能区域、重点城市街区和一般区域进行分区管理。对于其出现的问题,根据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市容环境等的影响程度,分为特急、紧急、一般三个级别进行处置。
其中,“特急”指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城市运行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及重要功能区域城市家具问题,应在发现后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2小时内完成处置。“紧急”问题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完成处置。对于“一般”问题,清洗粉饰等简单易处置的问题应在发现后3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置;其他问题应在发现后7个自然日内完成处置。
规范新兴城市家具设置
除交通护栏、公交候车亭、座椅等设施外,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近年设置在街头的快递柜、电动自行车充电柜、阻车桩等新兴城市家具也纳入规范。
征求意见稿提出,快递柜和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桩)在进行位置选择时,应优先设置在居住小区、建筑前区内。其中,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桩)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或建筑物雨水管口等附近,宜靠近消防站、消火栓或水源;不应占用人行通道、盲道、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等位置。
阻车桩也不能“想设就设”。临墙处、有线杆等处,已设绿化带、人行护栏的人行道,不应设置阻车桩。阻车桩的设置不得妨碍无障碍通行;不得侵占盲道、非机动车道;距离人行道路缘石及盲道边缘不得小于0.25米。
对于街头常见的电箱,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小型化、隐形化、景观化的“三化”要求和“多箱合一”设置要求。强弱电箱应最大限度减少外观尺寸和占用面积,必要时可采用异形设备。箱体可通过迁移入建筑物、绿化设施带,实现隐形化;可考虑与邻近建筑同色喷刷。在特色街区的电箱,可采用与整体背景相近的色彩或外装饰,弱化箱体的视觉冲击。
名词解释
城市家具
城市家具主要指在城市道路中,为公众户外活动和城市管理服务的各类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城市家具设置与管理规范》将城市家具分为护栏类、箱柜类、杆体类、标牌类、亭站类、其他类共6大类27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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