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三项“供热采暖合同”内容修订,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现行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已正式使用12年之久,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供热采暖交易,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市城市管理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上述三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目前,修订后的示范文本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正常天气”“采暖室温”标准统一
在供热采暖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对供暖室温约定时提到了“正常天气”这一概念。到底气温多少度是“正常天气”?
记者了解到,原示范文本中所称的“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但依据最新《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计算温度在-7.6℃。因此,此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将“正常天气”拟调整为: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6℃以上。
同时,原示范文本在对供热室内温度标准进行约定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住宅,在室外气温不同的情况下,应保证的温度标准各有不同。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取消了之前对室外气温和住宅类型的“限定”,拟统一为: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供热人应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独立供暖暂停用热可少缴62%费用
原示范文本提出,用热人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经用热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暂停用热。用热人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供热人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
修订后的示范文本拟将这一缴费标准降低。调整为:用热人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供热人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可以参照“采暖费总计”的38%支付,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基本费用。
非采暖期也安排人员接电话
此次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还就供暖面积出现争议时的情形进行了修订。
原示范文本中,对采暖的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供热人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供热人承担。此次修订后拟调整为,对采暖计费面积有争议的,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
此外,原示范文本中,要求供热单位要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此次修订拟调整为:供热单位要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非采暖期安排人员接听电话,电话号码更换也需及时公示告知用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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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集中供热有望自行申请停暖或恢复
本报讯(记者 王天淇)由市城市管理委编制的《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来,集中供热居民用户有望实现自行申请停暖或恢复;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
记者了解到,对于暂停供热范围、停热形式、停热时间和产生费用等有关事宜,本市一直没有相关文件提供给供用热双方协商参考。为此,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编制了《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
指导意见提出,暂停和恢复供热实施范围为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域,单套房屋内不应局部暂停或恢复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
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和恢复供热协议,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遇特殊情况,在确保安全稳定供热且不影响其他用户前提下,用户确需在采暖期内暂停或恢复供热的,需提前7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缴纳本采暖期全额采暖费。
需要注意的是,暂停和恢复供热产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供热单位需向用户提供相关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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