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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引发保险理赔纠纷增多 投保时应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2-03-15 10:31:00来源: 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3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随着老百姓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保险消费市场日渐繁荣,不少人都已经习惯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保险产品。购买过程中,有个环节是回答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人病史记录的询问,这个环节非常重要,回答清晰与否,是否有隐瞒,将直接影响理赔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引发的人身保险纠纷日益增多,占比已超过70%。此外,相比线下投保,因电子投保引发的争议占比高达76.3%。法院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电子投保的哪些环节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018年5月,闫女士为丈夫李先生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单中对于李先生是否有饮酒、吸烟史,是否具有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等进行了询问,闫女士均回答否。第二年3月李先生入院治疗,入院及出院记录均记载,李先生有血压升高伴偏头疼病史3年余,高脂血症、动脉硬化病史5年,吸烟及饮酒史数年等。出院理赔被拒后,李先生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万元。法院怎么判?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负责人杨成龙介绍:“因投保人闫女士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提醒保险消费者,保险理赔争议诉至法院后,被保险人投保前的病史记录也将成为法院查清事实、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

  如果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不实告知,仍承保,要不要赔呢?

  2019年11月,卫先生为妻子许女士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不明性质的结节、肿物或甲状腺疾病进行询问,卫先生选择否。2020年8月,许女士经诊断患有甲状腺癌。被拒绝理赔后,许女士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称,在填写投保询问事项时她明确告知了自己的病症,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让她不要填写相关信息。杨成龙表示:“由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知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故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赔。我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许女士支付保险金50万元。”

  在北京西城法院2019年-2021年审结的292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因电子投保引发的争议在案件中的比例日益上升,占比高达76.3%。北京西城法院政治部主任赵莹分析:“保险公司举证显示的投保流程无法一一对应还原,导致投保时保险条款的内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的询问内容成为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同类产品投保流程能否适用于在审个案裁判尺度不一。”

  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19年2月10日,尚先生以其妻子张女士为被保险人,通过在线平台投保了医疗保险。后经诊断,张女士患有恶性肿瘤,并多次进行住院及门诊治疗。杨成龙介绍:“2021年2月,张女士向保险公司在线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张女士投保时存在既往症,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为由拒绝理赔。张女士称投保时,系统中并不显示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并未对相关条款进行告知和提示说明,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13万余元。”

  庭审时,保险公司未能提交2019年投保流程的证据,但对该保险产品的实时投保流程进行了演示,其中在投保前有阅读保险条款的相关选项及内容。法院会怎么判?杨成龙表示:“保险公司展示的投保流程无法证明是尚先生当年投保时的流程,我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向张女士支付保险金4万余元。”

  法官田静霆提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理性消费,认真研读保险条款,特别关注保险责任、现金价值、免责条款、退保等重要信息。若对条款内容或法律后果有疑问,应及时询问保险人。在未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前,不要签署确认函或在保险公司回访时确认已清楚合同内容。

  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田静霆表示:“电子投保中,在设计网络投保程序时应当设置主动弹出保险格式条款对话框,采用特殊字体、符号等显著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保证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性进行阅读;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并做好证据留存。”

(责编: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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