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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的“母亲河”,有了保护法

发布时间:2023-04-13 14:38:00来源: 人民网-陕西频道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于2022年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一并施行。《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黄河流域9省(区)出台的第一部保护黄河重要支流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进入新阶段。

  《条例》明确了渭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保护治理体制,为渭河生态区保护治理和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条例》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渭河流域治理现状

  渭河是黄河第一大支流,流域面积占整个黄河流域总面积的十分之一,涉及甘肃、宁夏、陕西三省(区),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处于重要位置。渭河在陕流过512公里,养育当地60%以上人口,被誉为陕西的“母亲河”。

  曾经的渭河是关中唯一的废污水承纳和排泄通道,以全省18%的水资源量,接纳了全省80%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关中地区大面积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的使用以及水土流失也对渭河造成较严重的非点源污染,因此保护好渭河流域生态环境,对于陕西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多年来陕西一直在不遗余力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渭河。2008年,陕西出台《渭河流域综合治理五年规划》:采取工程治污和关停污染企业等手段,使渭河流域环境得到改善,将渭河建设成为生态型河流,使渭河中下游成为一条绿色长廊。2011年,607亿元投向渭河陕西段综合治理工程,并承诺用三年时间让渭河水变清。2015年6月渭河综合整治工程主体基本完成,渭河基本实现了安澜河、生态河、景观河的治理目标。

  今年2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陕西省生态环境质量成绩单,其中提到: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渭河干流水质优。渭河干流宝鸡段、咸阳段、西安段、渭南段水质均为优,宝鸡、咸阳段水质同比保持优,西安、渭南段水质同比提升一个等级。渭河支流水质良好。黄河中游陕西段总体水质优,同比提升一个等级。

  但是有专家指出,渭河水质改善的同时,受上游水库蓄水、城镇扩大、过度景观建设等人类活动影响,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渭河流域地下水位下降迅速、渭河干流生态整治项目过度景观化,导致的干流流速下降、渭河北岸黄土高塬和黄土台塬水土保持问题,都制约了渭河流域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渭河流域治理保护工作还要持续进行,而《条例》的施行将为渭河生态区保护治理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理顺监管体制

  《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渭河流域定义,划定了保护管理范围: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渭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宝鸡、咸阳、西安、渭南、铜川、延安、榆林等设区的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明确政府职责和监管体制,形成工作合力。《条例》明确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对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负总责,省渭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区)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沟通、协作,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渭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渭河流域保护治理的有关具体工作。《条例》还明确“渭河流域实行河长制,省、市、县、乡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渭河干流及其支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坚持规划引领,推动渭河流域治理纵深发展。《条例》对编制渭河流域综合规划提出了要求。从编制主体方面,规定“省渭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符合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省国土空间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渭河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并明确“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水资源节约保护、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保护利用、河道采砂、渭河流域文化和渭河生态区保护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渭河流域综合规划,并相互衔接”。

  细化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

  针对渭河流域保护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从以下两个维度明确了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

  一方面主要是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的维度,规定了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洪安全、水污染防治、渭河生态区管控、促进高质量发展、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七个方面的保护管理措施。

  另一方面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维度,列出了多项禁止性规定,“水污染防治”里明确了“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等禁止性规定,“渭河生态区管控”里明确了在渭河生态区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从事“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采石、挖砂等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等活动。

  《条例》对涉渭河流域治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以便于遵守和执行。如“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无证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采砂作业设备、工具,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条例》还详细规定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的颁布施行,不仅是陕西省法制建设工作的一件大事,更是渭河流域治理工作的一座里程碑,将进一步促进人水和谐,守护渭河安澜。

(责编: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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