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数据领域第一部基础性法规实施,权威解读!
人民网成都2月16日电 (赵祖乐)《四川省数据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今日,四川省政府新闻办在成都举行《四川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省人大经济委副主任委员陈贵林、省大数据中心副主任何雨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四川省数据条例》是我省数据领域第一部基础性法规。《条例》的施行是充分发挥立法的保障、引领和推动作用,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陈贵林说。
据介绍,《条例》以促进数据利用和产业发展为基本定位,紧扣以规范促发展、以保护促利用的立法主线,聚焦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三大环节,针对四川省数字化发展的瓶颈问题,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赋能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
《条例》共八章七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进一步理顺数据管理体制机制。《条例》结合四川省数据管理的现状和需求,强化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发力。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推进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和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三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相关工作,从体制机制上营造促进数字化发展的良好条件。
推进数据资源统一管理。按照数据管理一体化、收集规范化、治理制度化的思路,健全公共数据管理体系,推进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本账管理”。一是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推进公共数据依法采集汇聚、加工处理、共享开放,建立统一的数据目录,实现数据资源清单化管理。二是建立“一数一源一标准”管理机制,规范数据收集和汇聚方法。《条例》明确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一项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数源部门”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三是健全数据治理体系,保证数据质量。《条例》立足数据源头管理,对建立数据管理制度、标准化体系、质量管控制度、校核更正机制、使用反馈机制等作了规定,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一是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在各地区、各部门间共享和依法对社会开放,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共享、开放其合法收集的非公共数据。二是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授权符合规定安全条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开发利用政务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三是统筹规划数据要素市场,完善数据交易规则,建立数据资产评估、交易中介服务等市场的运行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同时,《条例》还明确禁止滥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消费者“杀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推动数据资源高效开发利用。一是明确全省统筹规划基础设施布局,推进算力、网络设施建设和传统设施智能升级,构建高效协同、智能融合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二是围绕资金、人才、科研等要素制定保障措施,明确对数据领域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培育壮大数据采集、存储管理、挖掘分析、交易流通、安全保护等数据核心产业,发展人工智能、数据存储、物联网、高端软件、网络安全等数字相关产业。三是加强数字技术发展运用,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协同发展,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效能。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一是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部门和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管理的职责义务。二是建立分类分级保护、风险防范预警、应急处理和安全评估监管等机制,构建完备的安全防护体系,筑牢数据安全底座。三是严格落实上位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严格限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收集,强化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加强数据流通中的 个人信息保护,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协同推进区域合作。一是按照数据要素流通需求,加强数据领域省际合作,建立跨区域的数据融合发展应用机制。二是按照应用协同需求,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促进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数字认证、电子认证等跨区域互通互认。三是落实国家战略要求,在公共数据共享、标准互认、政务协同、成渝算力枢纽节点共建等领域与重庆市开展合作,推动区域数据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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