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秦骥)3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条例》指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文物等部门,根据本辖区城市建设、民生保障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条例》明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晰、无土地补偿争议及其他纠纷的土地,可以纳入储备土地库。
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或“中国西藏网文”的所有作品,版权归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中国西藏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