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4部门出台43条政策措施 促进个体经济发展
中新网杭州8月1日电(奚金燕)8月1日,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司法厅等14部门联合出台《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从降本减费、要素支持、营商环境、发展保障四个方面提出43条政策举措,全力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需求。
个体工商户“秤砣虽小压千斤”,在稳增长、稳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6月底,浙江省共有个体工商户637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64.3%。产业分布方面,个体工商户第三产业占比超过八成,网络经营者(含自然人网店)超100万户。就业方面,整体带动就业1300万人,占该省就业总人数的30%以上。
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2022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25条政策,今年5月出台《全面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动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当前,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但在降本提质、要素支持、营商环境等方面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14部门出台《若干政策》是对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全面落实,也是对《若干意见》的细化落地,形成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政策扶持体系,进一步减负担、增支持、优服务、强信心,推动浙江省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从降本减费、要素支持、营商环境、发展保障四个方面提出43条政策举措,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成本、要素支持、发展环境、服务保障等方面迫切的政策需求,提出了有现实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在降低个体经济发展成本方面,主要包括减税降费、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社保缓缴、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等11项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成本负担,减轻经营压力。如,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转企”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又如,实施社会保险降费率和缓缴政策,对依法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
在完善个体经济发展要素方面,主要包括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发展灵活用工服务、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支付手续费用、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加强信贷支持、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完善外汇业务、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等10项措施。
在优化个体经济发展环境方面,主要从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登记服务、优化监管模式、支持线上经营、文旅主体发展等方面提出10项措施。
在强化个体经济发展保障方面,主要从“小个专”党建、质量服务、品牌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创业服务、分型分类培育、表彰激励、监测分析等方面提出12项措施。如,创新开展表彰激励和品牌建设等内容,全国率先提出开展“最美浙江人·最美个体劳动者”选树和“浙江省先进个体工商户”评选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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