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自我保护”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创新护“花朵”成长
中新网上海3月1日电 (记者 郑莹莹)全国中小学生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切。《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创新探索备受关注。
上海市民政局局长、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蒋蕊在受访时表示,孩子们是需要被保护的,但是孩子们自己的自立自强、自我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她说,“全社会给孩子们的保护,不应该是把孩子们当温室花朵、(让他们)不经历风雨式的保护。”
根据《条例》,上海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蒋蕊说,未成年人不仅是一个被保护的对象,他也享有各项权利,这非常重要,“如果发现受侵害,他(未成年人)应该自己报警,寻求帮助。包括我们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等等,这些充分体现了《条例》的导向。”
《条例》将“自我保护”与“家庭保护”相结合,设置成章,在《条例》其他各章节也分别提出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相关要求。
上海市教委方面介绍,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制,自2021年开始,上海开展预防中小学校园欺凌三年专项计划,委托上海政法学院成立项目组,集合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等专业力量,根据国家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探索构建融师资培训、工作指导、事件处置等于一体的预防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早在1987年,上海就制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开创了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专门立法的先河。现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2005年施行、2013年修订。为做好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及时回应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87条,涵盖了家庭保护、自我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别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还将加快推进市、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全面建立街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新增200家街镇未保工作站已列入上海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今年实现街镇全覆盖,同时,上海将不断丰富、拓展街镇未保站的服务内容,使之成为街镇层面汇聚各方资源、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枢纽和平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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