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彰显为民服务执政理念
宪法宣誓一方面具有重要的仪式意义,对宣誓者而言是一种激励和鞭策;另一方面,通过宪法宣誓将忠于宪法、捍卫宪法、遵守宪法的誓言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切实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有效实施。
7月3日,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国务院任命的39个部门的62名负责人依法进行了宪法宣誓。依宪履职、为民履职、勤政有为、清廉守正的履职要求,再次通过严肃的宣誓仪式传递出来。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由此,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正式建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决定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任务的落实。
宪法宣誓制度为世界上大多数成文宪法国家所采用,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既符合世界宪法发展的规律,更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
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保证;宪法明确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体现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于宪法之中。习近平主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所作的国家主席就职讲话中明确宣示:“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这充分体现了忠于宪法,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
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上述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担负着人民的信任与重托,理应在履职上有更高的要求。研读宪法宣誓誓词不难发现,《宪法宣誓决定》所规定的“誓词”较之于《宪法宣誓决定》(草案),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改为“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自觉接受监督”改为“接受人民监督”,这些变化反映了强化宪法权威,强调权力来自人民、权力为了人民的执政理念和施政要求。
宪法宣誓是践行对人民的诺言,是需要落实的誓言。庄严的宪法宣誓一方面具有重要的仪式意义,对宣誓者而言是一种激励和鞭策,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和担当;另一方面,宪法宣誓又不仅仅具有仪式和象征意义,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宪法宣誓将忠于宪法、捍卫宪法、遵守宪法的誓言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切实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有效实施。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至关重要。这次国务院宪法宣誓仪式,对于将宪法精神内化为政府的施政准则和政府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对于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目标,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作者:田思源,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