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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安:“守法规”“讲道德”并举

发布时间:2022-03-18 08:56:00 深圳特区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日前发布,将自3月20日起施行。该“解释”特别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是判定企业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标准,科学认定商业道德对防范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关重要,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评判标准。对于企业来说,在经济活动中既要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即“守法规”和“讲道德”并举。

  然而在现实中,企业不讲商业道德的行为屡见不鲜。恶意诋毁对手、欺骗顾客,虚假宣传、强迫交易等,对市场的公平竞争形成了很大的威胁。

  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早已列入了商业道德的相关条款,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地界定商业道德,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也是此次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从广义的角度来看,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都是丧失商业道德的表现,但反过来,不讲商业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法违规。按照此次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以及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同时,考虑到网络经营行为与传统经营行为交叉融合,可能尚未形成一些普遍遵守和认同的规则底线,《解释》规定,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引导从业者诚实守信经营。

  总之,对于商业道德的司法解释,目的还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不断明晰界定商业道德的内涵,有利于对不讲道德的商业行为实施更为精准的识别和打击。如此,遵守商业道德、实行诚信经营的企业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才能真正地建立起来。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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