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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贤明:“以管促转”推动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

匡贤明 发布时间:2021-08-31 08:57:00 经济参考报

  一个行业的健康平稳发展,既需要行业内市场主体活力、创造力的充分释放,也需要行业市场秩序与市场环境的优化与完善。两者缺一不可。由此在发展的进程中需要有效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尤其是随着我国产业转型升级进程的不断推进,监管有为、有效,是发展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全国网民数量超过10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1.6%;互联网领域新业态不断涌现,数字经济比重逐渐提高,不仅推动了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而且形成重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互联网领域在发展进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包括消费者保护问题、垄断问题、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等。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监管政策。加强互联网监管,对资本市场短期内会带来一定影响,市场情绪会有一定波动。但如果就此担心强化监管会挫伤互联网发展的势头,则完全没有必要,甚至是杞人忧天。

  一方面,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部署下,国家支持数字经济和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方向没有改变。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成为推动发展的重要动力。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达到38.6%,13个省市数字经济规模超过1万亿元。伴随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的重要性越发明显,需要互联网企业继续发挥自身优势作用。比如,传统产业的升级需要数字化加持,新业态的出现需要互联网土壤。在这方面还有相当大的空间。2019年我国产业数字化增加值占GDP比重为29%,但不同产业数字化进程不一,数字化及其重要载体之一的互联网企业,在我国产业数字化进程中还需要发挥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互联网企业不是要不要发展的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发展的问题,是如何行稳致远的问题。

  另一方面,互联网行业的行稳致远,离不开监管的不断优化与完善。互联网发展空间巨大,更需要监管等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完善。监管政策调整,不仅要解决当前问题,更要形成一种趋势性的引导,以此推动互联网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由此可以把“以监促管”视为监管的基本初衷。

  比如,鼓励互联网教育企业与各级各类学校结合,为学校提供信息化的教学技术产品与服务,不仅可以更好地提升教学与管理效率,而且可以为互联网教育企业开辟新的发展空间。从调研来看,已经有企业在推出这方面的业务,并且取得初步成果;再比如,引导推动互联网企业在产品开发、创新的进程中更加注重社会价值,利用新的方式传播主流价值观,带动精神的“共同富裕”;发挥数字经济的长处,带动低收入者不断增收。比如,支持短视频在促进农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引导交通出行行业通过公允的流量分配和租金回调,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等。

  广大互联网企业既要看到强化和优化监管的信号,更要看到“以管促转”的信号,把适应发展趋势推动自身转型升级作为主动选择。其他行业也要从中看到“以监促转”的信号,主动转型,创新发展。

  从14亿人消费大市场和消费结构升级趋势看,从我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趋势看,我国互联网企业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监管政策的调整,是推动互联网企业的转型升级、稳步发展的重要契机。“以管促转”也成为客观判断和把握互联网行业发展远景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作者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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