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分离”改革探究
“证照分离”改革改的不仅是审批事项,更是政府的行政理念
王果在《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0年第1期《“证照分离”:跑出“放管服”改革加速度》一文中认为,随着“证照分离”改革的推进,不仅仅是纳入改革的事项在增加、覆盖范围在拓展,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和理念也发生了巨大变革,也就是说,“证照分离”改革改的不仅是审批事项,更是政府的行政理念。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以及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改革方式,体现了审批事项“能减必减”“可简则简”的改革思路,并且在改革的推进方法上跳出了以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下放的单一模式,在审批事项改革方式上做文章,挖掘改革事项背后的审批逻辑、审批关系,深刻触及了审批流程再造,倒逼政府改变传统管理方式,主动寻求流程变革、监管变革、服务变革,引发了政府整体改革的“化学变化”。
赋予地方更多改革自主权是“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发展完善的重要路径
韩业斌在《北方法学》2021年第3期《“证照分离”改革的法治困境与制度完善》一文中认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以来,取得了诸多成效,极大地方便了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减少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但是囿于经济管理体制、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害怕承担改革风险等因素,一些行业仍然被设置了诸多行政审批环节,这限制了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而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改革过程中,仍然有较多的法律障碍,比如审批改备案、告知承诺制仍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面临着合法性困境,同时,政府发布的改革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存在着一定的扞格。上述现象与人民群众期待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因而及时修改法律、加大取消审批和备案的改革力度,赋予地方更多的改革自主权,是“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发展完善的重要路径。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用好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对改革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废止,对于一些地方先行先试的行为及时授权,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发挥立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以法治方式推动改革、促进改革。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需要政府与市场相互协作
沈颖在《现代经济信息》2019年第12期《“证照分离”改革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初探》一文中认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需要政府与市场相互协作。
具体而言,一是提供制度保障。“证照分离”改革的目标是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法治化作为判断改革是否真正落地见效的重要标准之一,要求政府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如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等改革事项,既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适用上的调整,又涉及相关政府机构在职责上的调整,部分自主决定改革方式的事项还涉及地方性政策文件的调整,要及时做好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做到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助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为“证照分离”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是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构建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断拓展信息共享的广度和深度,打破办照与办证部门、办证办照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
三是发挥市场的经济导向功能。市场交换活动中传递的各种消息、情报、数据等,经过筛选、提取、整合后生成的市场信息能客观反映一定时间和条件下市场上商品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趋势,为潜在的市场投资者选择投资领域、调整发展战略、预判行业走向提供了参考价值,同时也为政府分析市场行情、制定市场决策、调控宏观经济提供了重要依据。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离不开政府对市场信息的深入分析,应该着力将那些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较密切、审批频次较高、改革后效果较明显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改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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