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新闻发布会,解读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9月22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新制定地方性法规4部、修订1部、修正6部、废止1部,涵盖民族团结、家庭建设、民生保障、生态保护、人大自身建设等多个领域,充分体现了新时代西藏地方立法的鲜明特点和工作导向,不断完善了西藏地方性法规体系。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持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推动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持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入法入规,高质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本次立法立足把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主张、方针、政策,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条款,把自治区党委团结带领全区各族群众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反映各族人民意愿、得到各族人民拥护、适应和满足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立法过程中,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把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为深入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凝聚社会各界的法治共识,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人民立场,把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在立法调研、起草、修改、论证、审议等各个环节,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真正把立法过程变成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
在持续提升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方面,本次立法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统筹谋划立法选题、统筹推进调研论证、统筹把握审议质量、统筹做好立改废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从项目立项之初,旗帜鲜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精准对接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创新、民生事业保障等重点任务,全程把握立法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工作导向,有效避免部门化、碎片化,确保“立一件、成一件、管用一件”。
在持续强化民生领域立法方面,本次出台的多部法规,聚焦解决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受到群众高度关注,反响较好。这次出台的《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若干规定》,通过立法形式把原来政府规章里管用、好用的做法固定下来,进一步把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办理程序写清楚,把经费保障压实在政府身上,还推动了“政府直接补偿+保险补偿”两条腿走路,让受灾群众申领有据、补偿有规、兑现有望,真正以法治之力推动社会治理,以良法善治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持续夯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法治根基方面,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全面贯彻实施该法的决定,是以法治护航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又一重大举措,同此前制定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相互衔接、一体贯通,共同构建起“法律+条例+决定”自治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完整法治框架。
此外,为统筹刚性约束与柔性引领,实现刚柔并济、协同发力、有机统一,本次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注重处理好“硬”与“软”的关系,既有规制性、强制性、约束性的硬性条款,明确行为边界、压实法定责任、规范社会行为;也有倡导性、引领性、教育性的柔性条款,强化价值引导、思想浸润、风尚培育。通过硬性条款和柔性条款相结合,既立规矩、划底线,又树导向、扬正气,最大程度释放地方立法的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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