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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正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第六险”2026年9月1日起落地实施

发布时间: 2026-07-06 10:58:00 来源: 西藏商报

  近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全区正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之后的社会保险“第六险”,该制度将为西藏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失能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保障。

  当前,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国家层面自2016年起,经过9年49个城市的试点,已形成成熟定型的“1+17”制度体系,要求全国全面推开。自治区2025年、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连续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列为重点工作。出台《实施方案》,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部署的具体实践,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旨在有效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的护理负担,着力破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民生难题。

  根据《实施方案》,西藏长期护理保险坚持单独险种、独立运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覆盖全民,按照分步实施、统筹推进的原则,2026年先从覆盖职工参保人员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到2028年底实现行政区域内制度全覆盖。总体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构建形成成熟定型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在基金筹集上,制度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大数法则”,通过个人、单位、政府等多方筹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收。职工参保总费率为0.3%,其中在职职工个人缴纳本人月工资收入的0.15%,单位缴纳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15%;同步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15%,下调部分直接平移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单位缴费,不额外增加单位负担。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0.15%缴纳,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15%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同样从基本医保费率中平移0.15%,也可选择按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起步阶段,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额度按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15%左右确定,由个人和财政按1∶1比例分担,今后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统一过渡到0.3%左右。18周岁以下人员随父母等参保但不缴费,孤儿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在户籍地参保。同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为本人及近亲属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且不受账户最低余额限制。对边境居民、“6065人员”、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人口等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分类资助。

  待遇支付方面,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失能状况和家庭需求,自愿选择居家个人护理、居家上门护理、机构护理或社区护理。待遇标准按参保类别分层分类确定,按职工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在70%左右;按城乡居民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在50%左右。重度失能参保人员最高可享受每人每月1400元的护理费用保障,待遇水平将根据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参保人员在初次参保满3个月后,即可开始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运行管理上,失能等级评估执行全国统一标准,评估结果在全区互认。现阶段主要依托医疗、养老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等,以组建评估专家组的形式实施。各类医疗、养老、护理、托养照护等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要求的,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受协议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还将有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

  按照实施步骤,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从2026年9月1日起参保缴费,重度失能职工参保人员从2026年12月1日起享受待遇;城乡居民待居民参保工作启动后统一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必将为西藏失能群体筑牢一道新的民生保障防线。

(责编: 陈濛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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