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涉及千家万户,是重大民生工程。为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作用,满足干部职工及其近亲属多元化医疗需求,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印发《关于做好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公众普遍关注的《通知》相关热点问题,专访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
【意义】
西藏医保部门聚焦短板弱项 实现个人账户购买商业保险产品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产品)费用,但不包含带有投资理财性质、保险期内返还条款的产品。
此项政策实施初期,受制于当时西藏尚未建成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商业保险公司与医保支付结算未能实现对接联网等因素,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保险产品存在诸多不便,各地医保部门和参保人员对产品是否带有投资理财性质和返还条款的选择甄别也存在一定困难。如今,自治区医保部门聚焦参保人员需求和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在广泛征集产品、公司自愿申请、严格审核把关、优选产品内容等工作基础上,确定了西藏符合条件的可供参保人员选择购买的产品目录。同时,将西藏医保信息平台个人账户支付系统与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实现联网对接,参保人员可在手机等移动终端上完成购买和支付,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了高效医保服务,提升便捷性和可及性,不断满足参保人员多元化医疗需求。
“这项政策既是对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保障能力的再次提升,也是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障补充作用的一次推进,有利于加快构建西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升西藏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障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政策】
个人账户余额须在3000元以上 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参加西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可通过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本人或个人账户家庭共享成员购买公布的商业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产品个人账户余额须在3000元以上,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超出支付限额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在确保信息安全、保险公司满足联网结算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保险公司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平台对接,供参保人员选购商业保险产品,并实现联网结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做好与商业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高效的医保服务。
【服务】
公布一批商业保险产品 均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
根据区内各商业保险公司申报情况,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审核,《通知》公布的商业保险产品均为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且不带有任何投资理财性质和保险期内返还条款。
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为例,2024年,该公司通过审核的商业保险产品有“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西藏护理保险及女性特定疾病保险。“今年,我们经过严格细致的审核流程,批准了一批商业保险产品,旨在进一步拓宽广大参保人员的选择范畴,为他们提供更加多元化、个性化的保险保障方案。”该负责人表示。
该《通知》公布的商业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包括保费、保额、保障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解释,受保险业监督部门监管。参保人员自愿购买产品后,与商业保险机构以合同(协议)方式约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相关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参保人员个人和商业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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