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公布十起民生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西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民生领域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3年第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拉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口腔诊所使用超过保质期劣药
1月12日,拉萨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医美专项行动中发现,城关区城北某口腔诊所操作台抽屉和休息室冰箱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甲哌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共49支。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渠道及供货商资质、单价、进货数量及售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3月28日,拉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过期药品,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山南市贡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砂锅串串香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
3月5日,贡嘎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砂锅串串香店存在使用若干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加工食品且5名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三十三条、五十三条的规定。6月7日,贡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那曲市索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2年6月6日,举报人称,位于索县县城桥头某批发部在销售假冒袋装“三养”火鸡面。经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批发部仓库内存放102箱袋装“三养”火鸡面,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及进销货票据。经生产厂家鉴定该批产品非“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3月8日,索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阿里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具店销售不合格产品
1月1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派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阿里地区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阿里地区噶尔县某厨具店销售的“初心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不符合GB16410-2007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4月20日,阿里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拉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4月3日,拉萨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城关区某商行经营的“国窖1573”白酒不能提供有效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6月8日,拉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假冒“国窖1573”白酒60瓶,并处罚款3.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昌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不合格燃气具产品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昌都市卡若区某生活馆销售的家用燃气灶不符合GB16410-2007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5月5日,昌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那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
2022年12月15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那曲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检测,检测发现其销售的车用柴油(规格型号:-20#)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4月12日,那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211元,并处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昌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加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昌都市某液化气加气站销售的液化石油气(C_3+C_4)烃类组分项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气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5月10日,昌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并处罚款3.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昌都市江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月22日,江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辖区内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仓库内存放“小郎酒”480瓶。经商标权利持有人现场鉴定,该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5月22日,江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小郎酒”480瓶,没收违法所得775元,并处罚款2.9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那曲市色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那曲市色尼区某消防器材经销部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1型)(MFZ/ABC2型)(MFZ/ABC4型)灭火剂主要成分(磷酸二氢铵)含量项目不符合GB4351.1-2005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4月28日,色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7106元,并处罚款2.3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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