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印发《实施方案》优化生育政策 增福利减负担
日前,西藏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地、各有关责任部门狠抓工作落实,细化分解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工作督导,确保政策实施稳妥有序、平稳落地。
《实施方案》明确,要优化生育政策,推进人口服务管理改革,健全完善人口发展和生育政策相关法规制度,到2025年,支持家庭生育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明显降低,生育水平稳步提升,人口区域合理分布,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度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实施方案》从扎实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着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政策、加强生育政策调整优化的有序衔接等方面提出19条措施。其中,针对西藏实际情况制定了完善的优惠措施,要求各市地、各单位结合西藏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并严格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三孩产假及其配偶陪产假、育儿假政策。(下转第二版) (紧接第一版) 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在海拔4000米以上地区或边境县工作的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半(含国家法定产假假期),配偶享受陪产假30天(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假期中)。干部职工按规定生育,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享受育儿假15天。将落实产假、育儿假等养育措施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自治区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除岗位津贴之外的其他全部工资待遇和除年休假假期之外的福利待遇(含休假包干经费),产假期间视同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并享受正常晋升政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待遇。认真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将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此外,《实施方案》提出,各市地将托育服务建设作为重大民生事项,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招收2—3周岁幼儿。加大税收、住房等生育支持政策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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