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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修订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04 09:32:00来源: 西藏日报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有九章七十三条,对资格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资金保障、管理和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简化优化低保审核确认流程,明确和规范了对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内容和形式,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等主要特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为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的概念统称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审核程序和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城乡统筹。针对新修订的核对办法“只作核对、不作认定”的要求,《办法》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部分明确了家庭收入包含的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入户调查程序等事项,并进一步规范完善。

  《办法》指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工作,同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办法》规范了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低保申请受理工作,取消了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单位申请和受理,同时增加了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进一步简化申请和受理的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下转第三版) (紧接第一版)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并签署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办法》明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其他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此外,为提高救助效率,要求低保手续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延长至45个工作日。明确了每个环节办理时限。《办法》明确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仅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可以开展民主评议。《办法》从加强监督、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做好信息公开、举报核查、权利救济等方面,对低保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责编: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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