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出台办法进一步明确贷款申请、审批等事宜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住房消费,近日,西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等工作。
贷款对象和条件
根据该办法规定,在西藏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在西藏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符合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已连续逐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同时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含开具的异地公积金贷款缴存证明),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具有购买、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合同或协议,且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买、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区直和各市(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条件;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但不支持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自住住房套数统计口径为:以职工及配偶名下拥有商品住宅房套数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合计确定。
贷款担保
该办法明确了公积金贷款采取抵押或保证两种担保方式,管理中心原则上应当采用抵押担保。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以下统称借款人)。采取抵押方式的,借款人应将符合条件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物价值应依据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或购房合同确定的房价予以确认。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置,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采取保证方式的,应由管理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法人或自然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若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处置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及相关费用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退还抵押人。
贷款偿还
根据该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实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以申请变更还款账户、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如若借款人连续逾期3次及以上或累计6次及以上的不得变更担保人。主借款人、贷款年限、还款方式不得变更。变更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包括民政部门确认的明确贷款责任人的协议),如变更后还款能力不足的则不得变更。当发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情况时,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和复利等。
此外,建立失信名单管理制度,纳入失信名单的缴存职工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和为他人担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自然人)纳入失信名单:还款期内连续逾期达到3次或近3年内累计逾期达到6次的;申请商转公贷款未在一个月内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并将结清单送至管理中心的;撤销住房消费行为或网签备案未在一个月内退还公积金提取、贷款金额,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积金提取、贷款,将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股票、证券投资、理财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按骗提、骗贷处理,从发现虚假行为之日起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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