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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西藏自治区实行“跨省通办”“一网通办”

发布时间:2021-04-19 09:26:00来源: 西藏商报

  为进一步加强西藏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近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西藏实际,西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了解,此《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西藏自治区、市(地)、区(县)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涉及税收、金融、产业扶持、就业创业、优化营商环境等其他政策。

  税收减半征收 

  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规定》要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企业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在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等。

  金融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小企业申报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规定》,在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利率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同时,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分别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企业在全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对上市、挂牌、发债企业进行奖补。

  并对推动“七大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以及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的中小企业,支持申报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对介绍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到区内外中小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按每人1000元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根据《规定》,企业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企业登记业务,通过“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市场主体登记“跨省通办”,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并对部分企业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同时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一次录入、多次使用、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

  对首次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补;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奖补;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获得批准的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可享受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鼓励援藏省市、央企将援藏资金用于保障民生、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招商引资项目。

(责编: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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