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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市法院释法训诫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3-04-11 15:05:00来源: 甘孜日报

  申请执行人某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康定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马某某应支付某商业银行1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马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马某某,马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推脱拒不执行。4月3日一早,承办法官驱车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并将其拘传至丹巴县法院进行训诫。期间,执行法官向马某某详细说明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并向其发出预拘留通知书。

  “我已认识到拒不执行的错误,我愿意履行,但我现在确实拿不出那么多钱,我先履行5万元。”当天下午,被执行人马某某将5万元案款汇至康定市法院案款专户,并与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案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直以来,该院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通过果断采取拘传、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让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

(责编:贾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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