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开启“检察蓝”护卫“生态绿”新机制 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保驾护航
近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意见(试行)》,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区域,启动探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新机制。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宋兆录介绍说,青海因自身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同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推动和督促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义务,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青海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维护生态环保领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2017年以来,共办理各类生态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08件,累计挽回被毁损的林地3681亩,挽回、复耕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2068亩,督促恢复被非法开垦和占用的耕地9243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314公里。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大有可为。
“在工作中我们也感到,青海地域辽阔,一些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广阔,有的跨州接县甚至跨省(区),这些区域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往往具有跨地域、跨部门的特征,仅靠某个地方的检察机关单打独斗难以有效解决。”宋兆录说,“为此,我们近年来在省内建立了沿黄(河)市州检察机关生态保护协作机制,与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建立了青藏高原生态公益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同时,为发挥检察一体化和检察能动性优势,经过认真研究,拟在特定生态功能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
据了解,2021年12月,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设立,主要职能是管辖全省境内发生的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在这次选定的三个区域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具体考虑是:在三江源地区检察院成立巡回检察组,由省检察院和相关州、县级检察院派员参加,采取“定期+机动”的方式,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巡回检察工作,主动发现、积极摸排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协同办理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提升生态环保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效。也就是说,巡回检察组的具体职责是,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开展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诉讼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跟踪监督人民法院裁判执行情况等。
宋兆录说,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定要以帮助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目标,既要依法监督、又要相互协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是一项整体性、协同性、系统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推动实现青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恢复、发展和合理利用,必然不能仅凭一家单打独斗,做好巡回检察既需要检察内部加强协调配合,更需要检察机关向当地党委积极主动汇报,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紧密衔接协作。为此,拟请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分别在本辖区相关机构设立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青海湖海南地区、青海湖海北地区驻点检察室,负责与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巡回检察的办案衔接、检务保障等工作。也就是说,相关地区市州检察院要为巡回检察组搭建好工作平台,积极会同省检察院、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多方合力。
据介绍,在三个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是青海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强化生态保护的一项新尝试,需要边探索边研究、边实践边规范。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办法(试行)》等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巡回检察的职责任务、案件范围、办案流程、工作要求等事宜,推动这项工作尽快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和青海湖是最能代表青海地域特色和生态地位的区域,也是青海在整个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区域,同时又是生态环境最为敏感、尤为脆弱的地区,一旦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周边地区乃至全国生态环境都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这三个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在全省具有优先地位和标志性意义。
宋兆录说,选择在“一片”(三江源地区)、“一线”(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一圈”(环青海湖地区)这三个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就是要依托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行公益诉讼检察理念思路和方法手段创新,用以点带面之功,收盘活全局之效,持续强化生态公益司法保护,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好大美青海的万水千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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