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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从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看“导”的必然性

发布时间:2021-12-06 08:52:00来源: 中国西藏网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12月3日至4日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培养一支精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熟悉宗教工作、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的党政干部队伍,让他们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宗教知识,不断提升导的能力。这一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关键在‘导’,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把握宗教工作主动权”是一以贯之的,进一步明确了对待宗教的正确态度,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导”的态度既是我们党对长期以来宗教工作的经验总结,更是在深刻认识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基础上作出的正确判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特殊复杂性以及社会作用两重性等特点,宗教是一种积极性和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社会现象,既可以成为增进社会和谐的力量,又可能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诱因。宗教作为人类社会一种复杂的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其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心理抚慰、道德教化、群体凝聚、文化传承等方面,但这些社会作用都具有两重性。比如心理抚慰作用可以抚慰心灵,也可能控制人的精神;道德教化作用可以提升道德,也可能愚化民智;群体凝聚作用可以是理性的追求,也可能是狂热的偏执。所以,宗教这把“双刃剑”是很难用好与坏、是与非进行简单概括的。

  而对于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认识,决定了我们对待宗教的态度。不同的认识产生了社会上对宗教问题的三种不同态度。

  第一种态度是更多看到宗教的积极作用,主张“放”,认为宗教信仰是个人的事情,有信仰总比没有信仰要好,况且宗教对社会有些好处,党和政府没有必要去管。这种态度更多是站在宗教信仰的个体属性及其社会属性的积极性一面,却忽视了宗教背后包含的复杂社会政治因素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夸大了宗教的积极作用,甚至赋予宗教一些本身没有也不应该有的社会功能,不全面也不正确。

  第二种态度是更多看到宗教的消极作用,主张“收”,认为宗教是迷信,信教是愚昧,宗教同我们党争夺群众,必须予以压制和取缔。但这种态度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忽视了宗教是一种客观存在,忽视了信教群众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夸大了宗教的消极作用,也是不全面不正确的。

  第三种态度则是辩证看待宗教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主张“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应该是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的过程,既不能只注重抑制消极因素、忽视调动积极因素,也不能只注重调动积极因素、忽视抑制消极因素。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导”这一态度无疑是正确的。

  而“导”不是简单的“引导”或“疏导”,更有将宗教“导”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轨”之意,特别是要“导”入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相适应的“新征程”,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通过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多方面工作,综合施策,引导宗教界弘扬爱国精神,讲大局、讲法治、讲科学、讲爱心,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识,支持他们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范和治理非法违法活动,防止对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准确把握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这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的判断,才能正确认识党对宗教工作的系列要求、才能更好推动新时代宗教工作。更好组织和引导信教群众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中国西藏网 文/易文文)

(责编: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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