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自治区级统筹 普通门诊起付标准由100元降至50元
医疗保障关乎民生,紧系民心,满载着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健康福祉的殷切希望。日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明确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区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记者 赵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任务,将有效解决过去市(地)统筹存在的基金规模总量不足、保障水平不均衡等问题,切实增强基金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全民医疗保障持续稳健发展,助推健康西藏建设。
那么,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后,西藏参保群众将获得哪些实实在在的利好呢?该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与之前的市(地)级统筹相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
覆盖范围更广泛。除具有西藏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外,取得西藏居住证的区外人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员等人群均纳入西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待遇保障更充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统一七市(地)医疗保障待遇差异。将普通门诊100元的起付标准下降至50元,取消跨统筹区域异地就医报销比例降低10%的政策。建立“长缴多报”机制,参保人员在藏连续不间断缴满10年以上的,自缴满当年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其选择的缴费档次待遇基础上提高3%。
管理责任更明确。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加强基金管理运行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保障基金持续稳定运行,进一步压实市(地)主体责任。
经办服务更优化。依托西藏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功能,提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能力,持续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加强乡(镇)、村(居)卫生院(室)医保系统部署应用,完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基金监管能力水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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