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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公安交管部门曝光一起无证驾驶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6-02 09:16:00 来源: 西藏商报

  无证=无安全!很多驾驶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己会开车就可以驾车上路。殊不知,会开车≠能开车,未取得合法驾驶资质、心存侥幸无证上路,既是违法行为,更是重大道路安全隐患。为持续净化辖区道路交通环境,严厉打击无证驾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近日,山南市隆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严查路面违法行为,查获一起无证驾驶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开曝光,警示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守法出行。

  2026年5月11日11时46分许,执勤民警在509省道122公里+100米路段开展日常巡逻执法时,查获次某驾驶藏CH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经现场核查,驾驶人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驾驶人次某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温馨提示

  山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持证上路、守法行车。无证驾驶风险极高,驾驶人缺乏系统专业培训和安全知识学习,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希望广大驾驶人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杜绝无证驾驶、侥幸驾驶,时刻绷紧交通安全之弦,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同守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责编: 陈濛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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