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迈出坚实一步。作为一名在藏工作十余年的北京律师,我深刻认识到《条例》的颁布施行不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有力呼应,更对地处西南边陲、正处于高质量发展关键时期的西藏自治区具有深远意义。
一、顺应时代需求,填补制度空白,筑牢商事调解法治根基
《条例》出台紧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脉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扩大,商事争议日益增多且类型复杂。传统的诉讼、仲裁方式虽各具优势,但商事调解以其灵活性、专业性、保密性和经济性,在国际上已成为备受推崇的争议解决路径。我国商事调解行业方兴未艾,此前在组织设立、活动规范、行业监管等方面存在制度供给不足。《条例》立足国情、对标国际,填补了专门立法空白,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基本行政法规依据,是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里程碑。
二、立足中国特色,衔接国际规则,彰显制度自信与开放胸怀
《条例》制定思路清晰体现统筹兼顾的智慧:既根植于我国“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又积极吸纳国际商事调解的成熟经验与规则,旨在构建一套既符合中国实际又能与国际对话的制度体系;准确把握行政法规定位,聚焦商事调解基本管理制度建设,如组织设立条件、活动基本原则、调解员行为规范等,同时为行业未来模式创新与技术应用预留空间,展现立法前瞻性;注重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现有法律制度的协同衔接,推动形成诉讼、仲裁、调解等有机联动、相互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合力。
三、规范与发展并重,激发行业活力,提升商事服务能级
《条例》内容亮点纷呈,核心在于“规范”与“促进”双轮驱动。
在规范活动方面,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属性与设立规范,强调调解员的专业资质与中立、保密义务,确立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等基本原则,并建立内部管理、信息公开、费用透明等制度,为调解活动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奠定基石,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促进发展方面,《条例》更具突破性。明确提出“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是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话语权和竞争力的关键举措。同时,通过加强宣传推广、鼓励地方支持、完善司法确认衔接机制等措施,营造良好行业生态。特别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开放前沿试点引入境外调解机构、探索调解员独立执业等制度,体现高水平对外开放姿态,为构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新高地提供法律支撑。
四、对西藏发展的特殊意义与实践路径思考
对西藏而言,《条例》施行带来难得机遇与明确指引。
1. 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西藏正处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关键期,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打造至关重要。《条例》有助于引入和规范高效、低成本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减少企业诉讼负担,增强投资者信心,对吸引区外、境外投资参与西藏文化旅游、清洁能源、特色农牧产品加工等产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2. 对接“一带一路”,提升开放水平:西藏是面向南亚开放的重要通道。《条例》中关于推动国际规则衔接、支持国际交流合作、培养国际调解人才等规定,启发我们思考如何结合西藏区位特点,探索建立适应与尼泊尔等周边国家经贸往来需求的涉外商事调解服务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西藏篇章提供法治护航。
3. 完善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背景下,《条例》为西藏已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入新的专业元素。可探索在自治区层面统筹规划,支持设立专业商事调解组织,或依托现有法律服务机构增强商事调解功能,培养一支既懂藏汉双语、熟悉区情民俗,又精通商事法律与国际规则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这将有效分流法院案件压力,更柔性、更专业地化解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4. 推动条例落地:一是建议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就《条例》在西藏实施可能面临的具体问题(如高原地区调解组织培育、跨境商事调解特殊性等)提出针对性建议;二是加强宣传,向各类经营主体、行业协会解读《条例》内容,提升商事调解在西藏的社会认知度和首选率;三是推动实践,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学习掌握商事调解技能,探索提供优质商事调解服务,并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与人才培养;四是建言衔接机制,推动西藏司法机关完善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便捷通道,增强调解结果的法律保障力。
结语:《商事调解条例》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一项兼具基础性与战略性的重要成果,以其科学的顶层设计、包容的开放态度和务实的规则安排,为中国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开启了新篇章。对西藏而言,抓住这一契机,主动作为,因地制宜推动《条例》落地生根,必将为雪域高原的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注入更强劲的法治动能,让公平、高效、友好的商事调解之花在高原绚丽绽放,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西藏力量。下一步,关键在于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各方扎实做好宣传引导、配套制度建设与平稳过渡工作,确保《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有效施行,真正惠及四方。
(作者系十一届西藏自治区政协委员、西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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