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全力做好农牧区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扶贫工作
2019年,西藏医疗保障工作聚焦医疗保障领域改革重点任务,全力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等农牧区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扶贫工作,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发挥医保政策兜底作用,全区医保领域扶贫工作成效显著。
全区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西藏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政策层面把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实现了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全覆盖。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实行个人不缴费政策,全部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完成了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障扶贫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制度全覆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率均达到100%”的任务目标。
全区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得到落实。明确把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医疗救助对象,对特困人员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缴费给予定额补贴的政策,确保了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农牧区医疗制度财政补贴政策的落实。同时,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贫困人口参加西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年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确保了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财政补贴政策的落实。
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农牧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由原来的6万元降低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5000元;年度最高赔付限额由原来的7万元提高至14万元;农牧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进一步提高了大病保险的整体保障水平,有效减轻了城乡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因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经济负担。同时,对贫困人口实施倾斜性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年度救助限额,普通医疗救助限额较原有规定提高4万元,达到每年10万元,在此基础上,对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实行重特大医疗救助,救助限额较原有规定提高5万元,达到每年20万元。对重特大疾病亟待解决的个案不受封顶线限制,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等因素一事一议、专题研究、限时解决,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切实降低贫困人口就医负担,有效减少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明确了对贫困人员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的,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部分,减轻了贫困人员就医垫资压力。目前,全区74县(区)均实现了县域内农牧区贫困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覆盖率达到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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