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在办理涉嫌危害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认为可能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按照工作规定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线索。通过刑民衔接,综合履职等方式,推进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刑民责任一体化,以刑事追责和刑附民公益诉讼双重履职,切实形成了检察监督闭环。
2023年10月,何某等三人前往类乌齐县尚卡乡多日卡夏季牧场山上,使用钢丝下扣子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獐子”4只。经鉴定,4只獐子均为林麝,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价值达人民币12万元。何某等三人的行为致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侵害,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审理,类乌齐县人民法院以何某等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支持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请求,判令三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共计12万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系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保护野生动物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在探索保护野生动物领域公益诉讼,全面推进野生动物综合司法保护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类乌齐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社会公益诉讼保护合力,做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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