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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

发布时间:2023-04-14 10:08:00来源: 西藏法制报

  近期,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堆龙德庆区分局“关于对西藏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予处罚的议题”,依法向位于堆龙德庆区的西藏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拉萨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决定书》,办结拉萨市首例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件。在彰显严格环境监管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2022年6月17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堆龙德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西藏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改扩建生产线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已完成基础建设和40%的主体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予以行政处罚90.1327万元。

  鉴于该公司在知晓违法事实后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且建设项目内容包括提升环保效能的锅炉更替和污水处理设备更新,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了洒水降尘等环保措施,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经法制审核后,认为该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由拉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不予处罚。

  行政执法绝非简单粗暴地“以罚代管”。对初次轻微违法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既是西藏生态环境领域助力稳经济“十条措施”的成功运用,又是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和“温度”的彰显,更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清”“亲”型政企关系的重要举措,引导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鼓励企业自主守法,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责编:陈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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