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全民健身立法填补相关空白 明确预收款健身卡等问题
青海省体育局10日对外发布消息,《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中新网记者了解,《条例》对开展民族传统体育、销售预收款健身卡等社会热议话题,给予明确规定。
据中新网记者了解,《条例》严格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为主要依据,在确保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对上位法中原则性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并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青海省全民健身工作经验、国家及青海省最新政策通过立法形式固化下来。
同时,《条例》首次设置青海省全民健身月,更加有利于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化和普惠化。《条例》规定每年八月为青海省全民健身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竞赛等活动,提供免费健身指导、咨询服务。
据悉,《条例》体现出青海地方特色,首次以法规形式将青海省的特色赛事和运动项目加以规范、巩固。《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发掘、整理、培育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文化,依法举办赛马会、那达慕大会等特色体育活动,开展赛马、射箭、摔跤、轮子秋、锅庄、押加等传统体育项目;依托当地自然生态资源优势,开发高原户外运动,结合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青海国际冰壶精英赛等体育品牌赛事,推广自行车、冰雪、徒步等体育运动。
此外,《条例》规定体育健身场馆经营者销售预收款健身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对擅自停止服务、拒绝或者无故拖延退还预收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青海省体育局对外表示,出台本省的全民健身地方性法规,顺应了体育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的大趋势,填补了青海省体育领域综合性法规制度缺失的空白,使该省体育法规、政策、标准、规章等形成较为系统的制度体系。《条例》以法规形式赋予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和公民全民健身的职责、权利、义务,保障了体育惠民利民的民生福祉、健康需求,规范了体育福利的公共性、公平性、均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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