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出台《青海省重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试行)》
11月2日,记者从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了解到,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湿地资源用途管控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青海省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近日,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省林草局印发《青海省重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显示,青海省湿地面积510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21.8%,居全国第一,有沼泽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森林沼泽4大湿地类型。丰富的资源、多样的类型,强大的生态功能,使之成为我国乃至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生态调节区。
据悉,《办法》严格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的原则,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明确了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时应当征求林业和草原部门意见的程序,包括县级、市(州)级、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预核、初核及现场评估、会议审查等相关规定。明确了省、市(州)级林业草原部门管理权限,省级重要湿地占用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管理,一般湿地占用由市(州)林草主管部门管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核或者核准时,涉及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征求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占用一般湿地的,征求市(州)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明确了湿地分级管理。湿地面积(范围)为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数据公布的全省湿地面积。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指列入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一般湿地指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
《办法》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也是建立湿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的具体举措,推进湿地保护法治化建设的有益探索,将有效推动青海省湿地资源保护高质量发展,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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