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为保护耕地试点“田长制” 设三级田长
继河(湖)长制、林(草)长制后,青海省将在全省21个耕地保护重点县(市、区)开展耕地保护“田长制”试点,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目前,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已制定印发了《关于在全省耕地保护重点地区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中新网记者25日了解,鉴于青海全省部分县(市、区、行委)仅涉及少量耕地,青海省将在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区、互助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海西州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都兰县、乌兰县;海南州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海北州门源县、海晏县、祁连县;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等21个全省耕地保护重点县(市、区)试点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
上述《意见》提出,将在2022年12月底前,在青海全省21个耕地保护重点县(市、区)试点建立县、乡、村三级耕地保护田长制制度,构建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耕地保护监管网格体系,做到“谁的地、谁来管”,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针对田长设置,上述《意见》明确,一级田长中,田长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副田长为县(市、区)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负责同志;二级田长中,田长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副田长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负责同志;三级田长中,田长为行政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此外,还包括一批网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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