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保障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1月24日,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全票通过《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这是继去年出台实施《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后,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等重要指示的又一重要立法成果,是以法治保障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性立法,对建设美丽西藏、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西藏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从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到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从自治区成立50周年亲笔题写“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贺匾到致信祝贺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研究“为守护好世界上最后一方净土、建设美丽的青藏高原作出新贡献”……总书记关于美丽西藏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丰富了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为我们做好新时代西藏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指引、根本遵循和实践动力。
西藏是青藏高原的主体,是世界屋脊、亚洲水塔、地球第三极的核心区,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事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事关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事关全区各族人民的民生福祉。把西藏打造成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西藏工作特别是“四件大事”之一的生态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
法因时而立、因时而进。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千年大计的新高度,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的新起点,西藏自治区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用法治力量引领和推动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整治责任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区党委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充分体现了西藏自治区发挥生态优势、生态价值、生态功能,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的政治担当、历史担当和责任担当。《条例》突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树立了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方向新目标,站位高、视野宽、布局大,充分体现了在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区各族群众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作贡献的坚定意志和信心。
保护西藏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我们要以《条例》通过和实施为新的起点,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示范地、绿色发展试验地、自然保护样板地、生态富民先行地,守护好青藏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面建成美丽中国西藏样板。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以科学规划为统领,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载体,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为支撑,不断提高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建设美丽西藏、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强大合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制定实施是西藏自治区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部落实中央精神、顺应时代发展、体现地方特色、回应各族群众期盼的高质量地方性法规。让我们共同努力,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加强西藏生态环境保护,筑牢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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