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西藏自治区社科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阴海燕:在交往交流交融中构筑和谐民族关系
作为多民族聚居区,西藏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工作,始终把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作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2020年1月11日,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西藏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那么《条例》有何特点?应如何更好使《条例》落实落地?记者专访了西藏自治区社科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阴海燕。
“《条例》在总则部分指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阴海燕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民族团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了新时代加强民族团结的新理念和新思路,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主线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我们正确认识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生命线的重要论断,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根本遵循。《条例》体现了鲜明的新时代气质,特别是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团结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
情始于交往,心在于认同。民族团结的主体是各族群众,搞好民族团结说到底是做人与人的团结,最根本的是文化认同,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条例》体现了民族团结工作的广泛性和协同性。做好民族团结工作,重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重在做好交心工作。”阴海燕说,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强各民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做好温暖人心、凝聚人心、争取人心的力量,不断凝聚起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
“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需要各民族共创共建,需要社会你我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协同创建,共同铸牢人心防线。”阴海燕表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百年工程。这项长期的社会工程,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强大社会力量,尤其是要把基层群众和基层组织的活力充分调动起来。《条例》从经济、文化、教育等不同方面进行规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突出民族团结模范区的创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具有强大指导性。
“此外,《条例》还体现了民族团结法治化的趋向。民族团结既是法律原则又是政治目标,加强民族团结必须构建完善的民族团结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阴海燕介绍道,2012年拉萨市出台了《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西藏自治区制定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到今年《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正式施行,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完善了西藏地方法规体系,推进西藏民族团结工作的法治化进程。新时代贯彻执行好《条例》,需要我们坚持依法处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坚定不移地用法律来保障和巩固民族团结,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磅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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