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民主改革60年】《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符合西藏实际
中国西藏网讯 悠悠六十载,栉风沐雨,沧桑巨变;匆匆一甲子,筚路蓝缕,政通人和。西藏民主改革60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这与西藏的法制建设密不可分。
时值西藏民主改革60周年,近日,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张子凌从多方面介绍了《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从民主改革以来,西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完善经历了比较漫长的发展、完善、健全过程。当前,我们国家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化进程与依法治藏进程,让人民群众了解西藏在法制化方面如何与时俱进,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张子凌说。
图为张子凌接受中国西藏网采访
立法工作发展阶段
“西藏民主改革60年以来,西藏地方立法工作同其他建设事业一样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法制的本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由解放前维护农奴主阶级利益的法制,变为以维护广大劳动人民利益为主的新的人民法制。”张子凌认为,西藏立法工作的发展主要有两个阶段。
一是草拟阶段。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制定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简则》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新西藏地方立法工作的序幕正式拉开。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平定叛乱、实行民主改革的同时,一方面废除旧西藏的奴隶制法典,另一方面开展新西藏的地方立法工作。在近十年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过程中,西藏的民主法制建设逐渐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是发展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决定,并同时通过了地方组织法。据此设立的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从而大大加快了西藏立法步伐。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供了规范依据。2001年5月21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条例在明确划分立法权限的基础上,分别就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拉萨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和审查等事项都做了具体规定。2017年1月15日,在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又对该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之前通过的《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同时废止。修订后的条例,在从前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西藏自治区的地方立法程序,西藏立法工作自此迈上了新的台阶。
《法规》内容及特色
西藏民主改革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陆续制定批准和重新修订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张子凌介绍,由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编纂并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有四个版本,分别为:1990年12月印行本,共收录36件地方性法规;2002年1月印行本,共收录82件地方性法规;2012年12月印行本,共收录54件地方性法规;2017年印行本,共收录113件地方性法规。《法规》根据其制定主体、执行人员以及对象的不同,分别有条例、办法、细则、规则、守则、规定、决定、决议等文体。
图为《法规》1990年12月印行本(左)与2002年1月印行本(右)
图为《法规》2012年12月印行本(左)与2017年印行本(右)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法规部分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沿袭性法规:部分为西藏自治区特有的法规,具有民族特色的同时也符合西藏实际。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资源、环境、治安、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张子凌介绍了西藏地方性法规体现的特点,“《法规》突出了民族特点,既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又充分尊重了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历史传统,具有显著的民族、文化特色;突出了区域特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具有显著的地方特色;突出了自治特点,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进一步细化,为少数民族当家做主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西藏民主改革60年来,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修正取得卓越成就,具有显著的民族、区域、自治特色。张子凌谈到,不断发展、完善西藏的地方立法,不仅从法律制度上巩固了民主改革的胜利成果,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保障了藏族人民当家做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本民族内部事务主人翁的地位和权利,而且也带动和促进了整个西藏自治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藏的进程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与全面进步。(中国西藏网 记者/孔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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