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首次写入,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实体认同便有了根本法的坚实支撑;2026年3月12日,当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份承载着新时代民族工作使命的法律文本,将宪法原则转化为可落地、可执行、可保障的制度体系,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筑牢法治屏障。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今天,这部法律不仅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历史性成就的立法凝练,更是应对风险挑战、凝聚民族力量、迈向民族复兴的战略擘画。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杨钰尼(左)为欧彦伶委员(中)、鄂崇荣委员介绍展示云南红河哈尼梯田的明信片。摄影:张萌萌
“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的定位,彰显着这部法律的战略高度与时代分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到共同富裕的扎实推进,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日益深化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入人心,民族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为相关立法奠定了深厚的实践基础。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宪法要求,明确为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的具体制度,实现了国家意志从原则宣示到实践落地的完整闭环。两者的衔接不仅是话语上的承接,更是逻辑与制度的深化。
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周少青所言,这是将党在民族工作中的理论与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关键一步,标志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从“政策驱动”向“法治主导”的深刻转型。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核心主线,是法律对民族工作现实需求的精准回应
新时代,“大流动、大融居”成为我国民族分布的新特征,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江洛康萨社区13个民族共居同乐,贵州“村BA”赛场各族群众欢呼雀跃,鲜活的场景印证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时代潮流。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序言+7章”的科学体例,构建起精神引领与物质保障并重的制度体系,既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中华文化传承,构筑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又以法律形式明确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升级的责任,破解发展不平衡的根源性问题。
“相较于以往侧重阶段性任务的政策驱动模式,法律保障更具根本性、稳定性、系统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周少青认为,从“政策调控”到“法治主导”的转型,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价值倡导转化为可遵循、可操作、可保障的行为规范,让各族群众在共居共学、共事共乐中增进友谊、加深感情,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

3月11日上午,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闭幕后,政协委员们合影留念。摄影:张萌萌
“三道防线”,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构建
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周少青谈到,这部法律构建起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的“三道防线”,实现了从被动应对到主动构建的战略转变。
作为“宣示性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宣示“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从思想根源上增进“五个认同”,消解民族分裂主义的生存土壤;在实施性与权益保障性层面,将发展作为化解矛盾的“金钥匙”,通过明确国家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法定责任,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时以法律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从社会结构层面打破隔阂,实现风险的前置预防;而作为“捍卫性法律”,专设的“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对破坏民族团结等行为的惩戒措施,与《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等形成完整的法律威慑体系,清晰划定行为底线,为依法打击“三股势力”提供了明确依据。
周少青认为,以“宣示性法律”巩固思想根基,防范认同危机;以“实施性与权益保障性法律”健全制度机制,化解现实矛盾;以“捍卫性法律”明确行为边界,惩处违法行为。这部集“三道防线”于一体的综合性促进法,将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为国家长治久安构筑坚实的制度屏障。

2025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阿里噶尔县孔繁森小学的师生来到位于孔繁森家乡、山东省聊城市的堂邑镇中心小学开展联谊活动,共同创作迎国庆主题画卷。摄影:刘莉
56个民族的兄弟姐妹,拧成一股绳,唱响民族团结“奋进曲”。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承载着千年的民族交融史,更开启了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征程。它是宪法精神在民族领域的生动延伸,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更是应对百年变局、凝聚民族力量的战略举措。
当法律的刚性约束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情感认同相互交融,当各民族在法治轨道上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华民族必将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征程上,携手书写民族复兴的壮丽篇章。(中国西藏网 文/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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