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文: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
【解说】10月14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解说】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表示,《指导意见》是一部专门指导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对“碰瓷”违法犯罪予以明确界定。
【同期】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 李文胜
即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这就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解说】李文胜介绍,《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一类是敲诈勒索类。
【同期】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 李文胜
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解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公检法机关依法办理“碰瓷”案件、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指引。他指出,多次“碰瓷”屡教不改者要作为打击重点严惩。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周加海
要根据“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实施“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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