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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在行动:刑民并重形成合力

刘子阳 张守坤 发布时间:2020-08-21 17:16:00来源: 法治日报

  “真的很后悔,以后再也不会拉网捕鸟了。”对于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连某追悔莫及。不久前,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连某等3人涉及的3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庭辩论阶段,办案检察官注重释法说理,3名被告深刻认识到非法猎捕行为破坏生态资源、损害公共利益,均后悔不已,表示不会再犯。

  “两年前,这类案件还属于新鲜事。当时,野生动物的价值如何认定、办案程序如何衔接等都不明确。如今,办理这类公益诉讼案件已经成为常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就办理了5起类似案件。”明溪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饶鸣吉说。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各地检察机关更是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办案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用足用好检察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指导和办理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一次实践,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社会影响。目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杀害野生动物等问题依然严重,相关国家机关虽然一直在加大力量进行治理,但屡禁不止。因此,必须拓展野生动物保护方式,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加强保护力度,这既是恰逢其时,也是势在必行。”

  注重补偿性修复

  1月16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昌拘役4个月。这起普通刑事案件,引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助理谢文飞的注意。

  谢文飞发现,此案中,虽然李某昌已被判刑,但是受损的公共利益并没有得到赔偿。针对此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犯罪行为,不能仅仅一判了之。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三部主任吴军告诉记者。

  明确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与赔偿标准,是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基础。

  “在不久前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针对3名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等专业问题,检察机关引入‘外脑’,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咨询讨论。最终,精准确定赔偿数额和修复方式。”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玉巧介绍说。

  记者发现,类似的尝试还有很多。

  青海省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援引专业机构评估报告、依据规范性文件和专家出具意见等方式,确定生态损失数额;福建南平市检察机关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进行鉴定;在四川省剑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检察官综合考虑公益保护最大化、被告系农民且主观恶意较小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彰显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的办案理念,加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力度。检察机关在准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要指导和引导公安机关注意收集证明环境公共利益损害情况和修复费用以及国有财产损失方面的证据,还应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需要鉴定的及时委托鉴定或补充鉴定。

  加强全流程防护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涉及野生动物的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非法交易、售卖野生动物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

  今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宋某某、崂山区某海鲜酒店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认为,3名被告虽然不是直接猎杀者,但其参与收购和售卖穿山甲的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过去办理的野生动物保护案件中,缺乏对野生动物进行全链条保护。要彻底斩断野生动物黑产利益链条,必须让所有参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付出代价。”青岛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二级检察官刘凌云说,为贯彻执行禁止野生动物交易、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政策,公益诉讼拓展办案范围,不限于猎捕、非法交易、加工和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实现对野生动物捕猎、生产、经营、消费的全链条保护。

  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对于野生动物的全链条保护,吉林省白山市检察机关通过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加强监管的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源头防控和系统治理;甘肃省张掖市检察机关在收购、运输、繁育、食用、检验检疫等多环节多角度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福建省明溪县召开野生动物保护联席会,督促市场监管、森林公安等部门开展县域市场、餐馆检查。

  “社会实践中,捕食野生动物往往存在捕、运、售、购、食‘一条龙’违法过程。检察机关扩大野生动物公益诉讼覆盖范围的同时,还要注意发挥公益诉讼的辐射效果,为野生动物提供全流程保护。”卞建林说。

  汤维建认为,检察机关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大的专业优势,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全过程打击、全流程防护,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社会影响。

  避免出现一刀切

  2019年底至2020年初,浙江省舟山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辖区内商户存在公开买卖海马的情形。舟山两级检察机关对此并未采取“一刀切”关停所有商户的做法,而是积极与行政职能部门沟通联系,以分阶段稳妥处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为原则,查处违法行为,开展法治宣传。

  “对于商户销售海马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批涉案商户通过实体店、微信朋友圈、网商平台、直播平台等渠道进行公开售卖。销售海马是渔区传统认识、行政机关日常普法监督不到位、商户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共同导致的。因此,处理违法商户时,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米卿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要善于发现案件背后存在的问题。

  卞建林认为,为了避免实践中出现“一刀切”现象,检察机关应当在公益诉讼中引入并遵循比例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科学评估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生态造成的损害,对诉讼的必要性、赔偿的合目的性以及对企业利益的侵害最小化进行审查。

  在卞建林看来,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诉讼理念的转变。检察人员需要转变办案思路,从单向的刑事或民事思维,转向刑事与民事思维并重,进而形成合力。

  汤维建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还应加强法治建设。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应当写入检察机关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的内容,用法律条文予以规制。在此之前作为过渡,检察机关可以启动司法解释制定程序,明确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方面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确保“四大检察”同时发力,协同作战。

(责编: 贾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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