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涉蹦床运动损害赔偿案半数伤者十级以上伤残
新京报讯(记者 吴淋姝)今日(6月23日),北京二中院在“蹦床运动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上称,2018年至2020年5月,北京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结的涉蹦床运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共10件,均涉及人身损害。其中,50%的被侵权人十级以上程度伤残。
数据显示,在北京二中院审结的10起涉蹦床运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中,5起案件的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占全部案件的50%。所有案件中,蹦床经营场所管理人均对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承担了全部或部分责任。被侵权人自身承担部分责任的约占八成,不承担责任的约占两成。原告与被告之间矛盾突出,在统计的案件中,达成调解仅有1件,约占10%。
北京二中院介绍,2018年3月,孙某在某蹦床公司经营的蹦床设施上进行空翻动作时,不慎摔伤,造成T6椎体压缩骨折、腰背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认为蹦床公司作为提供蹦床等娱乐服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为顾客示范高难度动作时未尽到足够的危险提示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在蹦床上练习空翻动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根据自身条件对是否能从事空翻动作作出合理判断,存在重大过错。最终,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某蹦床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孙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
北京二中院建议,蹦床经营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考核,对蹦床教练的资质严格把关。配备对蹦床运动技巧进行教学指导的专业人员,配备可在第一时间对伤者提供有效紧急救助的救护人员。场地内尽可能做到摄像头全覆盖,一旦发现有人受伤,不仅可以及时救助,还可还原事发经过并厘清各方责任。
北京二中院介绍,就蹦床经营机构而言,蹦床运动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保护措施不到位、安全提示不到位、经营管理不到位。就消费者而言,主要由于风险认识不足、违反安全提示、事前准备不充分以及第三人侵权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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