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拟按二类病原微生物管理
5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就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公开征求意见。在新冠病毒毒株分离和保藏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应督促辖区内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第一时间将新分离毒株相关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分离出新冠病毒毒株后90天内,向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申请保藏,完成相关实验活动后及时送交保藏机构。
根据新冠病毒传播特性、致病性和临床资料,征求意见稿拟将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新冠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应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灭活材料的操作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征求意见稿拟要求,新冠病毒毒株及潜在感染性材料的运输应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毒株及相关样本保存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未经审批擅自运输的情况发生;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研判并提出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处置意见,对确需保存的,应尽快指定具备保存条件的机构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进行保存,或送交至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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