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入停车系统、偷装GPS追踪器、贩卖个人信息 相当“刑”!
“赏金猎人”听起来是一个神秘且富有传奇色彩的职业,有人制作了一个App取名为“赏金猎人”。而在这个App中,所谓的“猎物”,就是路边停放的车辆,拍下来便有可能获得“赏金”,随手拍摄的一张照片就能让用户有机会成为“赏金猎人”。但这样的行为,却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一起看“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
“黑”入停车系统 非法获取车辆行踪
这款叫做“赏金猎人”的软件,看起来就像是一款普通的应用软件,推广时宣称使用方法非常简单。用户在下载软件后,只需将自己看到的任何车辆拍摄下来,再将图片和车辆的位置上传到平台,如果用户上传的信息恰好是开发者所需要的,便会收到一定金额的打赏。这让它很快便拥有了不少用户,在软件的使用者看来,这只是随手一拍一传的事情,并且拍摄的都是在公共场所停放的车辆,所以他们很难意识到这会和违法行为有什么勾连。
警方调查发现,软件的开发者是一家投资公司的经营者谢某,他为何要掌握这些车辆的信息呢?通过这些信息他又能获得什么呢?这还要从谢某曾接到的一单生意说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朱锡平:谢某经营了一家名叫煜丰达的公司,他接到了上家找别人车辆的需求。
谢某经营的这家公司,原本的经营项目并不是寻车,但在经营的过程中,他发现可以将寻车作为主要业务来赚钱。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李丽媛:谢某以前帮别人寻找贷款,进而寻找贷款时候抵押的资产,也就包括寻找车辆,后续在这个公司的发展过程当中,才逐渐演变到以寻找车辆为主。
当时,谢某专门找人开发名这款名为“赏金猎人”的软件。但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他发现,通过这款软件寻车,自己获取的车辆信息存在滞后性,不能及时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
不满足于现状的公司经营者谢某,想通过更加便捷的技术手段寻车,便让员工黄某去寻找解决方案。为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快速寻车,黄某通过网络找到了软件开发人员李某。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朱锡平:李某设计的这个软件,他可以绕过某智慧停车平台的安全防护体系,能够及时抓取到平台内录入的车牌号,通过车牌号抓取到公民停车的个人信息。
这就意味着,只要是被这家智慧停车平台读取了信息的车辆,无论是何时进入停车场,停留多久后离开,谢某都可以通过新的软件,轻易地获取车辆信息以及行驶轨迹。但谢某公司的业务不仅只提供寻车这一项服务,它宣称如果想要掌握目标车辆的实时动态,还可以提供一种实时GPS定位服务。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朱锡平:所谓的商家可以实时掌握车辆的动态信息,轨迹信息,这就是所谓的贴G(GPS追踪器)。
就这样,谢某等人通过非法获取车辆信息的方式获利超过650万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李丽媛:谢某是以100块钱一辆,仅仅是获取到这个车辆实时的位置,那么后续车辆的位置变更他是不提供的。如果是贴G,也就是贴GPS,是3500块钱的价格。
庭审争议焦点 停车信息算不算个人信息
“黑”入停车系统,获取车辆位置信息,以此牟利,甚至进一步对目标车辆偷偷安装定位装置,掌握车辆的实时动态,让个人行踪,个人信息泄露无遗。然而在庭审中,“停车信息算不算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了争议焦点。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的呢?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等人辩称,车辆位置信息不应被称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他们的行为并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停车信息与日常生活习惯、规律、轨迹紧密相连,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部分。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朱锡平: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所讲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用电子或者其他的形式记录的,与公民的个人的身份,以及个人特定的活动相关联的,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能够锁定公民的身份,跟公民的活动有关的信息,都被称之为公民的个人信息。
被告人谢某还认为,自己寻找的部分车辆,是因为受到了贷款公司的委托,才对指定车辆的位置进行查询,并且安装定位软件,不能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李丽媛:谢某是得到了部分的贷款公司的授权,那么这些贷款公司也不排除有一些确实拿到了车主的定位的授权,是认为可以安装GPS的,但是车主应该说没有直接授权给谢某,由谢某来追踪他们的车辆。
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来讲,被告人谢某所谓的,得到了贷款公司的委托来查找车辆位置信息,双方的这种委托并不合法。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朱锡平:公民个人信息能不能被获取,首先要应该有法律的明确的授权,或者是公民个人明确的同意和授权以后,才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也是我们讲的公民个人信息真正的权利应该掌握在公民个人自己手上,就是公民个人信息的自觉权。
两高2017年发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朱锡平:往往公民个人的行动的轨迹,或者与之相关联的车辆的停车信息等,都和公民的隐私、公民的私人活动关联度非常高,这一类信息往往也涉及到公民个人的安全和行动的自由。这一类也是属于识别性很强的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法意。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系列案件五起,非法获取车辆位置信息累计超过40万条,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朱锡平:应该说他侵害的是不特定公民的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到公民的行动的自由,还有其他的一些隐私的空间。
法院一审判决,谢某等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到3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指出,谢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停车信息、车辆位置、对车辆进行追踪定位的行为,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李丽媛:车辆的位置信息,会不会潜在地危害到驾驶人员的安全,车辆位置信息是不是有一个正当的、合法的途径去使用,目前来看都不是谢某他们能够保证的。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 邓友华:我们认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停车信息涉及到公民的个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必须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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