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娱乐”脚本应设置适龄提示
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本次修订草案采取了全面修订方式,细化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草案共七章66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本市300余万未成年人将获得更加全面有力的保障。
结合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变化,以及涉未成年人的新业态监督管理,修订草案积极回应热点问题,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等。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本市常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口数量为303.3万人,占比13.8%。本次修订草案规定了监护人及家庭的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学校教育、保护职责,促进家校协同保护。在家庭保护方面,明确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修订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得实施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同时,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学校、社区等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同时,本市鼓励幼儿园对二至三周岁的幼儿提供照护服务;鼓励学校根据监护人需要,在课后时间以及寒暑假期对未成年学生提供托管服务,并丰富托管服务内容。
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在学校保护方面,修订草案提出,学校、幼儿园应依法承担教育、保育职责,明确保护工作机构,建立、实施保护工作制度。修订草案指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巡查、定期检查、技防监控等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场地设施、食堂配餐、校车运行、学生宿舍、文体活动等方面的管理,保障未成年学生、幼儿在校(园)安全。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入校(园)指导、民警巡逻等方式,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学校、幼儿园周边安全秩序。
学校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减轻未成年学生过重学习负担的规定,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的时间。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部门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增加教学内容。面向未成年学生开展的各类主题教育宣传活动确需纳入教学内容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学生年龄、身心发展阶段、认知特点等相适应。
修订草案提出,学校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未成年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本校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另行制定。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非本校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校内体育设施。
酒吧等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本次修订草案还规定,鼓励全社会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鼓励专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等专业服务。同时,限制在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在校园周边摆摊设点、散发商业广告。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剧本娱乐等涉未成年人新产品、新服务的监督管理。其中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与其年龄、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设备;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紧急救治情况下无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等。
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也是本次修订草案的重点。修订草案提出,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修订草案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组织、教唆、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从事的活动。
修订草案还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建立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审核制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建立防沉迷制度,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设置相应的管理功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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