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 一男子推搡岳母被训诫并罚款1000元
“本人王某,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以后若有争议、纠纷将采用诉诸法律的救济方式,若再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将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拘留等措施……”8月2日,在房山一小区,男子王某对承办法官如是表示。王某推搡其岳母致轻微伤,房山法院强制执行此前生效的人身保护令,对王某训诫并罚款1000元。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已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7月18日,因探望孩子问题,王某与其岳母刘某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报警后,房山公安分局长阳派出所第一时间出警,经民警现场调解,三方达成和解。但之后,王某通过发送威胁信息、短信轰炸等方式,对刘某、李某进行骚扰。刘某因惧怕王某再次对其母女实施家庭暴力,为保障其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房山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刘某在申请保护令时提交了短信、微信截图、就诊证明、长阳派出所接处警现场登记情况、出警视频等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李某、刘某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对刘某、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因双方诉争的离婚案件尚未审结且当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房山法院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六个月的期限进行了延长。
前不久,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刘某向承办法官反映,“王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多次凌晨来我们家骚扰我们,还发微信辱骂我,6月17日凌晨带人殴打我,把车抢走了,我要求拘留他。”
根据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承办人确认了6月17日凌晨2时王某在抢夺车辆的占有、使用的过程中和刘某发生了推搡的事实。7月26日房山公安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刘某身体所受损害程度为轻微伤”。
“你的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对方对你不予谅解,公安机关就可以对你予以拘留。”在收到鉴定结果之后,承办法官立即向王某进行释法说理。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只是想把车开走,没想到推她一下后果那么严重,我以后肯定不会那么冲动,我错了,我真的知道错了……”王某不停地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道歉。
由于王某认错态度较好,承办法官多次与申请人刘某沟通,希望其考虑到未来孩子的抚养、教育及王某本人的悔过表现予以谅解。申请人经过再三考虑表示愿意撤回拘留申请,希望法院给予其训诫、教育。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为切实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权威,突出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教育作用,8月2日,承办法官决定对王某进行训诫、罚款,向王某明确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人身保护令决定罚款1000元,应当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如再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依法拘留,若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再次承认错误,当场缴纳罚款并作出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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